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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7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指南

北京2017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指南

一、事项概述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法定前置资质,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节目版权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单位。2017年在北京申请该许可证,受理机关为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现相关职能已划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二、申请条件
根据当时有效规定,申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3.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出资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专业人员通常要求提供不少于3名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或从业经历证明;注册资金方面,2017年北京实际执行中一般要求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以当时窗口要求为准)。

三、申请材料
常见材料清单包括:

1. 申请书(载明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范围应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相关表述或先办理增项);
3. 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或入资证明;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5. 主要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名单及学历、职称、从业经历等证明材料;
6. 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7. 节目制作经营管理制度、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等材料;
8. 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如委托办理);
9.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材料具体要求以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当时公布的办事指南和受理窗口要求为准,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核对原件。

四、办理流程

  1. 准备材料:按办事指南核对条件并准备纸质及电子材料;
  2. 提交申请:向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部分地区或业务可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3. 受理审核:窗口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4. 审查决定: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5. 领证:申请人按通知领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部分情形可选择邮寄或现场领取;
  6. 期限:法定审批时限一般为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具体以当时办事指南承诺时限为准)。

五、注意事项

  1. 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2年,到期需办理延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 取得许可证后,应按规定参加年度业绩审核,报送节目制作经营情况;
  3. 经营范围不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相关内容的,应先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增项;
  4. 2017年前后政策及审批权限可能存在调整,申请人应以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当年发布的办事指南为准,或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官方网站、咨询电话核实最新要求;
  5. 材料应真实、完整、规范,提供虚假材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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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26 22:42:52